《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本案中,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关于长沙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将南湖片区1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长沙市2016年的旧城改造项目计划。长沙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回复函、国土部门的证明、规划部门的复函,能够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天心区政府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期限符合不少于30日的要求,发布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编制涉案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认为实施征收社会风险较小,可以实施征收。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储存,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告。
关于电焊钳公司主张天心区政府作出1号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问题。经查,涉案征收项目经过棚改立项批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关于电焊钳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经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南湖片区11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明确涉案征收项目用地符合国务院2012年7月8日批准实施的《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位于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区域内。关于电焊钳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电焊钳公司主张的程序问题未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行政诉讼问北京楹庭,诉讼请求需要有法律依据和完善的证据,在提交诉求之前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取证和信息公开,本案如果在诉讼之前对相应信息申请信息公开,拿到相应的规划资料,可能就不会有这样被动的结果。除了需要注意收集相应信息之外还需要确定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和公共利益的范围确定问题。